17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判决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3男子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417万余条私家车车主个人信息,再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牟利。
徐某是浙江东阳人,大专文化,原本在温州经营一家广告公司。陈某A、陈某B都是温州龙湾人,都刚满21岁。三人经介绍认识,2013年5月至9月,三人经预谋,在温州市区合租了一处房产,由徐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江苏、浙江、福建等地轿车车主个人信息后,三人分别在出租房内利用电脑,通过在知名人力资源网站上发布车主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陈某A、陈某B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情节,故而判处主犯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从犯陈A某、陈B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鹿城法院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后,该院共判处5起同类案件,共有10人被问刑,他们之中,有私家侦探、协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同类犯罪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