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婆要与其闹离婚,男子张某便去小舅子住处找老婆,发现不在就与小舅子发生争执,扭打过程中,将躺在床上刚满月的侄女拎起来,两次摔到地上,致使女婴脑部受伤。12月29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宣判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赔偿被害女婴经济损失7.93万余元。
27岁的张某是安徽亳州人,初中文化,汉族,案发前在温州当一名装卸工。他和妻子租住在温州瓯海一出租房内。
2014年6月6日上午8点20分许,张某因妻子要求与其离婚,便去其妻子的弟弟“阿飞”暂住处找妻子。张某在得知妻子已坐车离开温州后,其迁怒于“阿飞”,并打了“阿飞”头部一下,双方发生争执、扭打。
扭打中,张某看到“阿飞”的女儿小敏(化名,2014年4月30日出生)躺在床上,就抓住小敏胸口的衣服将她摔在地上,后又再次抓起地上的小敏将其第二次摔在地上,导致小敏受伤。随后,小敏被邻居救下。张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小敏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枕骨及左侧颞顶骨骨折并广泛头皮血肿、右侧颞顶叶及脑力挫伤、左侧颞部硬膜下小血肿、蛛血、脑室积血,该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为此,小敏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合计7.93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张某因夫妻矛盾在与其妻弟发生争执扭打中,为发泄愤怒情绪而迁怒于出生仅一个多月的婴儿,先后二次将婴儿摔在地上致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故不予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