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是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记录的人员。其中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4年的基础上,一年分别提高3324元、2988元、2664元、2736元、480元,三个时间在乡复员军人,在2014年基础上,一年分别提高2952元、2772元、2580元。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另外,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增加840元。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一年提高480元。提高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新标准为18302元,立功受奖根据自然增长机制相应提高。建国前农村“三老”等人员生活补助金,一年提高600元,提高的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是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五是部分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全年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