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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 江西一父亲疑11楼摔下2女儿后跳楼自杀

核心提示: 在与两个女儿撕扯后,43岁的刘季冬先是将8岁的大女儿从11楼的楼顶摔下,然后双手举起5岁的小女儿将其摔下,随后纵身一跳……当警察和医护人员赶到时,刘季冬父女3人已当场死亡。

  事件现场
  在与两个女儿撕扯后,43岁的刘季冬先是将8岁的大女儿从11楼的楼顶摔下,然后双手举起5岁的小女儿将其摔下,随后纵身一跳……当警察和医护人员赶到时,刘季冬父女3人已当场死亡。
  7月1日,发生在江西瑞昌市东方星城的父女3人“坠楼”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事发后,瑞昌警方发布一则简短通报,称“东方星城小区发生跳楼事件”,经初步查明,刘季冬父女3人从该小区34栋11楼跳下,当场死亡。
  近年来,父母携子轻生的悲剧层出不穷。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告诉澎湃新闻,携子轻生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涉嫌故意杀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无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轻生过程中成功解救,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应当对带孩子轻生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击者称他推下两个女儿
  7月1日8时许,瑞昌市东方星城小区,34栋的居民胡华(化名)准备出门买菜,电梯口碰到了一个男子带着两个女孩。胡华说:“孩子的爸爸看上去很不高兴。”
  胡华碰到的就是刘季冬父女3人,当时他并没有多想,“如果我早知道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说什么也要把他的两个女儿拉住。”
  刘季冬3人是从东方星城4栋2单元的妹妹家出来,4栋的正对面就是11层高的34栋,两栋楼相隔约百米。
  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民警陈利军证实,刘季冬的两个女儿,其中1个住在东方星城他的妹妹家,另外1个女儿是6月30日刘从九江市带到瑞昌东方星城。
  刘季冬的外甥女婿李锋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前的6月30日晚上,他和刘季冬聊天到很晚,一切都很正常,“舅舅出门前看上去没有任何反常。”
  但7月1日早晨,刘季冬妹妹的公婆出门前往超市买菜时,要带刘季东的两个女儿同去,刘一把拉住不让去。
  在胡华出电梯口之后,刘季冬3人进入电梯,他们径直来到11楼天台处,楼顶天台的边缘是高约1.5米的护栏。
  小区居民再次发现刘家父女,是“砰”的一声巨响。
  目击者张瑞说,看见一男子把小女孩从楼上摔下,接着又把一个小女孩高高举过头顶摔下,最后男子在天台边缘坐了下,自己也跳下,前后间隔仅十几秒。
  目击者赵晨说,摔在地上的小女孩裙子和衣服撕扯破了,“小孩害怕(就)反抗,估计(被)她父亲撕扯,衣服都抓破了,两个小女孩太无辜了。”
  瑞昌警方发布通报称,7月1日上午9点30分左右,瑞昌市东方星城小区发生跳楼事件。经初步查明,东方星城小区居民刘某冬(1973年出生)与两个女儿刘某馨(2007年出生)、刘某语(2010年出生)从该小区34栋11楼跳下,当场死亡。
  支离破碎的家庭
  刘季冬的家,在距离瑞昌市30多公里外的横港镇红星村。
  7月3日,刘季冬父女3人在村里下葬。刘的妹夫告诉澎湃新闻,平常在家的只有刘季冬73岁的老母亲,刘季冬在九江建筑工地打工,大女儿跟着他,小女儿住在东方星城姑姑家。
  刘的亲属们说,刘轻生跳楼并带上两个女儿,主要原因是受他妻子宋花(化名)的刺激。
  刘季冬是在外打工时认识宋花的,两人相差14岁,在认识10天后同居,而后刘季冬把宋花带回老家。
  刘季冬的家人说,宋花不会做家务,只知道伸手要钱、花钱。“她一会儿说在学美容美发要交学费,一会儿又说做什么生意要钱。端午节那天,我舅舅(刘季冬)还给她2800元钱买东西,但孩子幼儿园放学,她从来没有去接过。”李锋说。
  刘家人表示,就在刘季冬既当爸又当妈的过程中,有一段时间宋花失联了,后来发现宋花跟另外一个男人同居。今年5月底,两人离婚。“离婚时民政协调孩子由我哥哥带着。”刘季冬的妹夫说。
  刘季冬在建筑工地的工友刘建说,离婚后刘季冬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并且放弃在工地做水泥工的活,整天无所事事。刘家人也说,刘季冬自从离婚后,悲观的情绪变得越来越严重,曾多次有轻生的举动,之前都被家人发现,并予以制止。
  刘家人认为,婚姻一事的刺激,导致刘季冬有了轻生的念头。刘的妹夫说,离婚时他还劝刘季冬、宋花双方要冷静。“他长的壮实,怕做出出格的事情,会杀了那个女的。”
  7月1日事发后,警方从刘的包中搜出了一把水果刀。刘家人称,这把刀刘季冬就是给宋花准备的。刘的姐姐说:“她要回来,我弟弟就会把她捅死。”
  警方通报死者悲观厌世
  宋花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事发当天16时许,她才得知刘季冬和两个女儿出事的消息。她说:“虎毒不食子,刘季冬怎能狠心不放过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
  宋花告诉澎湃新闻,离婚时,她提出要抚养一个孩子,但刘季冬没有同意。“他说我没有能力抚养,就是不肯给我,如果给我一个孩子,就不会闹到这样的下场。”至于他们离婚的原因,宋花说刘季冬有家暴倾向,曾打过她。
  7 月1日晚,瑞昌市新闻中心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死者刘某冬生前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已于今年6月份离婚,两个女儿均由男方抚养。离婚后,刘某冬带着大女儿在九江市工作生活,小女儿被寄养在刘某冬妹妹家(其妹妹家住东方星城小区)。经向死者家属了解,刘某冬离婚后悲观厌世情绪严重,曾多次有轻生举动,之前都被其家人发现并予以制止。
  【他们为何带着亲人一起自杀】
  澎湃新闻梳理媒体公开报道发现,和刘季冬一样携家人轻生的事例近年来层出不穷。就在今年,同样在瑞昌市,一名老婆婆带着自己的孙女跳河自尽。
  2015年5月26日,深圳罗湖区水库新村,一名30岁的未婚妈妈,疑因感情问题,携6岁儿子和他们的宠物狗在出租屋内烧炭自杀。
  2015年3月12日,安徽合肥市庐江路127号供销社宿舍17号一楼室内,一名女子被发现在家中割腕自杀,另外还有一个小孩,小孩大概6个月大。两人脖子上有很深的伤口,颈动脉断裂,送医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2015年2月10日,山东临沂市区解放路沂河大桥东段桥北侧发生一起跳河悲剧,一名20多岁的女子带着一名幼儿跳河自尽,两人身亡。
  2014年7月,一对游客夫妻在云南大理市双廊镇一家客栈内涉嫌杀死女儿后投洱海自尽,丈夫溺水身亡,妻子生还投案。
  ……
  以上案例中,对于携子轻生的父母,多数因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无法追责。
  2015年4月,四川广安岳池县的一名女子,被丈夫捉奸在床后,带6岁的大儿子和4岁的小儿子跳水塘轻生,由于水塘不深被村民救起,因该女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岳池县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认为,任何一个公民出生后,其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父母携带孩子自杀既是道德不允许,更是法律不允许。父母带孩子轻生,非法剥夺孩子的生命权,属于故意杀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轻生过程中成功解救,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应当对带孩子轻生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分析说,像江西瑞昌男子携两个女儿跳楼自杀,属于典型的抑郁式思维。自己遇到问题不能敢于面对和解决,对一切失去希望,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应当引起亲情、友情、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关怀,让这类人看到希望,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资讯标签: 江西 悲剧 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