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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给妻子写了5万元借条 离婚时她索要借款

核心提示: 近日,不少读者拨打热线,咨询他们和情人、妻子之间的争议。  女孩伤透了心,前男友算账,要求归还他在恋爱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有道理吗

近日,不少读者拨打热线,咨询他们和情人、妻子之间的争议。

  女孩伤透了心,前男友算账,要求归还他在恋爱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有道理吗?男人说,十年的婚姻即将结束,妻子讨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支持吗?跟已婚男同居,被欺骗了感情,签一份20万元分手协议有保障吗?明明是开玩笑的借条,妻子却在离婚时当作证据,有效吗?

  本期《麻辣问答》的关键词就是“情债”,请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财进行解答。

  前男友要求归还生活开销 有无道理?

  读者肖小姐来电:我和前男友相恋三年多,因为受不了他的脾气决定分手,不想他竟然拿出一长条账单,说要跟我好好算算账。他说我们恋爱期间,他为我支付了各种生活开销、旅游费用等等十来万元,还拿出部分刷卡凭证。我觉得好冤枉,我们只是恋爱关系,而且我也买过单。还有他只是普通职员,我甚至倒贴他很多。现在他却恐吓我说上法院告我。他讨要这些费用有道理吗?

  属于情侣间的赠与财产

  不能要求返还解答:情侣间赠与是基于一方从情感上对另一方的认可,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无论原因还是结果,都伴随着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近亲属中某一方或多方的情感伤害。

  男女朋友在恋爱至结婚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关键点在于确认该财产性质是婚约财产还是赠与财产。肖小姐的男友在恋爱期间为肖小姐支付的生活开销及旅游费用,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约财产,不具有彩礼性质。个人认为该财产性质属于对肖小姐的个人赠与,属于赠与财产。本身自愿赠与的财产在不具备法定赠与撤销权情形下,赠与财物就不能要回,况且肖小姐和前男友的赠与还属于消费性的赠与,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何种目的,男方都不能要求返还的。

  已婚男友主动签分手协议 有法律保障吗?

  读者梅小姐来电:我来温州打工认识了工友阿东,他比我大10来岁,非常照顾我。他向我表白,我们成了情侣关系,并过上同居生活。一个月后,他却跟我说他在老家有家室,我觉得被人欺骗了,我提出了分手。后来,阿东为了讨好我,主动写下分手费协议,约定一旦他跟我分手,就要补偿我20万元分手费。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协议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行为无效解答:首先,在行为上梅小姐和阿东就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次,这份《分手费协议》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也不被法院认可。

  如果阿东已经支付了梅小姐20万元分手费,阿东的妻子可根据该20万元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阿东的赠与行为。因为,阿东无偿赠与梅小姐的行为损害了阿东妻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阿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而该20万财产阿东和其妻子又未经分割,仍属于阿东和其妻夫妻共同财产,阿东妻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妻子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律上支持吗?

  读者李先生:我和妻子是一见钟情的,结婚已经十年。我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这让妻子总是怀疑我和前妻有暧昧,怀疑我常见前妻,不重视现在的家庭,但我真的已经和前妻断绝联系了。因为这件事,我们夫妻感情降至冰点,现在商议离婚。妻子提出,除了财产分割外,还要求我赔偿她婚姻生活十年的青春损失费1万多元。我也付出了感情和青春,不是吗?法律上支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吗?

  男女交往属自愿行为

  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

  解答:首先青春损失费本身就不属于法律术语,而且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而青春损失费并没有在此范围之内,即在法律上缺乏合法依据。往往男女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又以青春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缺乏合理依据。当然如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男女一方自愿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话就另当别论了。

  夫妻间签署的借条能当真吗?

  读者张先生来电:我和妻子协议离婚,她突然拿出一张借条,说我向她借款5万元。这张借条的确是我签的,当时因为工作需要一笔资金,妻子开玩笑说家里财产都是她的,所以当作借我的。但这只是出于婚姻期间的玩笑,哪能当真啊,本来就是夫妻间共同财产。请问,这样的借条能当真吗?有效吗?

  婚内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签订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解答: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定婚内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仅要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一、要确认张先生和其妻双方是否具有借款合意,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张先生只是当成夫妻间的玩笑,个人认为双方不具备借款合意。二、从款项的性质角度上看,还需区分该笔5万元款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张先生妻子的个人财产。至于这点张先生的妻子应当就该5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张先生的妻子还需证明张先生使用5万元款项是用于个人事务,如果张先生借款用途及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的话,也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个人建议那些财产实质独立的夫妻,为了避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产生纷争,最好能签订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进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资讯标签: 借条 温州 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