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立君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妻子王某、继子王某熙(曾用名姜某)在共同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的单元里发生争吵并打斗。其间,被告人袁立君采用砖头击打头部、掐脖子、捂塞口鼻的方式杀害王某、王某熙,并将二人尸体肢解后运至珠海市轻轨北站施工工地掩埋。2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立君。2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袁立君的供述,并在其带领下在前述施工工地找到二被害人尸体。经鉴定,死者王某系生前颈部受钝性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王某熙系生前被他人捂压口鼻部并用短袜、纸团、透明胶带等堵塞呼吸道,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珠海中院认为,袁立君故意非法剥夺妻子王某、继子王某熙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因家庭琐事纠纷连续杀死二人,杀人后又进行分尸、抛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原审程序合理,证据确实,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