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刘某所在单位派他去法国出差。当时正值圣诞购物季,一些奢侈品牌有折扣优惠。确定行程后,刘某把要去法国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上发布,一些亲友和买家与其联系,请他帮忙代购。
当月中旬,在法国的刘某通过微信、微博等问清国内亲友和买家的要求后,买了包括HERMES、GUCCI和CHANEL等品牌的76件奢侈品,总价40余万元。因部分奢侈品有购买限制,还借用同行人员朱某(另行处理)的护照、信用卡购买。回国时,携带的3个行李箱都已装满,部分物品放在朱某的箱子中。
回宁波入境时,朱某先于刘某过关,未被抽查,刘某则被当场查获。
朱某回家后,接到海关的电话,要他带行李返回机场,意识到刘某被查了,把部分奢侈品装在垃圾袋中,藏在母亲家附近的垃圾站。当晚,朱某和刘某接受完海关调查后离开机场,朱某将藏匿的奢侈品取出,交给刘某。
随后,刘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被宁波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今年6月由宁波市中院决定逮捕。
经查,刘某走私进口名牌服饰、箱包等货物计76件。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0.3万元,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计12.45万元。其中,被宁波海关扣押走私货物62件,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8.9万元;被刘某销售的走私货物14件,偷逃进税额3.6万元。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称刘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要是为亲友代购,并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适用定罪免刑或缓刑。
法院认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名牌服饰、箱包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刘某系被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不属于主动投案;且案发后仍将部分走私物品出售,不具有自首情节。综上,一审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