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称,自2012年4月起,邵永呈任永嘉县卫生局副局长一职,其间,邵永呈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过程中为杭州洋溢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办事处负责人杨某(另案处理)及温州康帕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永嘉县范围内二级经销商陈某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杨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万元,收受陈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杨某为提前了解2013年上半年永嘉县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并希望与邵永呈建立良好关系,以便在杭州洋溢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疗采购中得到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邵永呈的办公室。邵永呈在其办公室将2013年上半年永嘉县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告知杨某,杨某当场送给邵永呈1张面值5000元的烟酒行香烟券,邵永呈予以收受。
2013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陈某为感谢邵永呈在永嘉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关照,并希望在今后的招投标和医疗器械采购中能够继续受到关照,来到邵永呈家中,当场送给其1张面值8000元的烟酒行香烟券,邵永呈予以收受。
2013年农历年底和201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陈某又以节日拜访的名义来到邵永呈家中,分别送给其10张面值1000元和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邵永呈均予以收受。
庭上,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存有异议,在自认的受贿数额里称有2.5万元属于和杨某的人情往来,并称自己在招投标中并非起决定作用。
公诉人则称,人情往来与受贿有明显区别,杨某等人正是基于邵永呈系卫生局副局长的身份,才多次单方面给予其财物,且公诉人认为应结合整个招投标过程来认定邵永呈是起至关重要作用的。
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