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自2015年8月1日开始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按户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居民每户每月8元,实行物业管理居民每户每月 3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上年末在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不包括退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5元。
(三)营业性场所:
1.饮 食 业:每 月 每 平 方 米1.8-2.5元。
2.旅馆业:按每张床位每月7元征收,征收额以70%的开房率计算。
3.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1.7元。
4.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1-1.5元,其中超市每月每平方米0.5元,家具店每月每平方米0.3元。
5.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1元;桑拿、澡堂等服务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3元。
6.集贸市场:每月每平方米1-1.5元。
7.占道经营的摊点:早点每摊点30-50元/月;夜市、排挡按审批的占道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5 元 ;其 他 摊 点 每 摊 点15-30元/月。
8.废品收购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
9.其他服务业:每月每平方米l元。
10.医院:按产生的垃圾量计收,每吨为161.46元。若院方自行收集、运输至垃圾处理厂,处理费用按每吨73.8元计收。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由各办事处牵头,以各行政村为收费主体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免收对象:
1.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
2.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4.福利院;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塘下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