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婚姻不同的是,同居是一个事实。同居双方在法律上仍被认为是独身者,尽管在判例中会考虑到同居的事实。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居者可前往所居住地区的市政府开具同居证明。
这时必须请两名非亲属的成年人作证。但并非每个市政府都要求证人出席。申请人和证人应带好身份证和住址证明。
同居证明也称“婚姻生活证明”。该证明可带来一些社会权利(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继续居住另一方租赁的房子,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等)或家庭权利(多子女减价卡)等。
和已婚者相比,同居者不能使用对方的名字,双方各自填写自己的报税单,承担自己的税务,也无需支付家庭的费用和另一方的债务。双方也没有相互保持忠诚的义务。
在购置房产时,他们可以采用共有方式(INDIVISION),不动产民事公司(SCI)或个人方式购买。在后一种情况下,另一方对所购置的房产不能主张任何权利。
如果双方居住在共同签约的租赁的房屋内,一方去世或离开后,房东有权以担保不足的理由拒绝未亡人延续租约。但如果是去世或离异一方签署的租约,如果另一方在出租房内超过一年,未亡人则有权继续居住在出租房内(1989年法律第14条)。
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获得去世方的交通事故赔偿,即便该同居带有婚外情的性质也是如此。但工伤赔偿除外。
同居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终止,无需法院判决。双方不能因此而提出赔偿要求,除非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提出损失精神或物质损失赔偿的时效为10年。
所谓过错可指在建立同居关系时一方撒谎,承诺结婚,利用职务之便向对方施压,或有明显的忘恩负义行为等。
在遗产继承上,同居伴侣没有任何继承权。但一方可在生前向另一方赠予财产或订立遗嘱。但赠与财产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自由份(可自由处置的份额)。该份额根据赠与人的子女数量而定。赠予人有一名子女时,自由份为财产的5 0%,有两名子女时为财产的三分之一,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子女时为财产的四分之一。
如果同居者共有一套房产,双方可签订将其赠予未亡人的协议。该协议可使未亡人免交遗产税,前提是该房产应为双方的主要住所,总价不超过76000欧元。至于其他赠与,未亡人应交纳占总额60%的遗产继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