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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租房保障受理实行日常化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

核心提示: 今年起,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实行日常化受理,不再集中固定时间申请。除了收入条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

今年起,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实行日常化受理,不再集中固定时间申请。除了收入条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动态调整外,其他相关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等都按原政策执行。

  本次申请公租保障的对象仍以家庭为单位,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无需重新申请。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申请公租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三项申请条件:

  户籍要求: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住房要求: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收入和财产要求: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46553元),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即37242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为申请家庭自申请当月起至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另外,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租赁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每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标准-现有房产面积)×市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

  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人×获保障人数。

  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本次核准登记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将以租赁补贴的形式获得保障。获得保障的家庭需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取得证明。

  然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不如实申报将承当责任

  申请保障的家庭,需签署《承诺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家庭住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件,相关部门可直接予以退件处理,并记入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所需的相关表格可登陆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或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下载。

资讯标签: 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