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0日,王某经过永嘉县岩头镇一个村子时,看见村口路边堆着一批花岗岩,于是叫上儿子阿强驾驶面包车过来偷取。经估价,被盗花岗岩价值12056元。
同年10月20日,王某、阿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月28日,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阿强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