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岁的高某有前科,其曾因盗窃在2008年11月被判处半年拘役,并罚款1000元。焦某今年34岁,刘某29岁,3人均为城管队保安人员。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3人均在2015年11月15日被羁押。
据朝阳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0月起,3人在朝阳区十里河天骄文化园、朝阳区左安路等地,利用城管队保安员身份,以查扣黑摩的为由,先后向张先生、杨先生等12人索要6000余元。
针对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3人均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无视国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3人能当庭认罪,且焦某还退赔了相关被害人的损失,故可从轻处罚,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钱款。
根据3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朝阳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高某、焦某、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8个月,并分别罚款3000元、2000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