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长霞,现年49岁,洞头籍女子。
据温州中院二审查明事实,2010年至2014年10月,郭长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洞头区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4个,以高回报为诱饵,吸收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881万余元。其间,郭长霞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841万余元。
吸收存款,到期必须偿还出借人,然而到了后期,郭长霞逐渐支撑不住,但她没有就此罢手,仍继续非法行为。据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郭长霞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非法组织两个“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方某等4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骗取集资款共计78万元。其间,她还在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75万余元,骗取集资款共计91万余元。
目前经洞头区处置办清算确认,郭长霞债务金额为1718万余元,她名下房产、车辆拍卖所得155万余元,已进入处置办专户。今年1月底,洞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郭长霞作出了一审判决。但郭长霞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郭长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7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长霞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共计1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处罚金9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14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此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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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互助会”,与抬会、打会、楼梯会等统称为“标会”,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信用融资行为,存有较长的历史。“标会”发起人被称为“会主”或“会头”,参与进来的会员称为“会脚”。约定的标会以本金规模划分,可以是百元会、千元会、万元会。
最初,“标会”目的为婚丧嫁娶等临时应急,一些民众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参会筹措资金,同时也有赚取利息功能。参与人员通常为亲属、老乡、朋友关系,后来演变为民间融资借贷行为。
随着这种演变,“标会”逐渐变味,被一些人当作生意来做,很多参与人以“会头”、“会脚”身份互相穿插,再加上“买会”,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关系,利息越来越高,整个资金池也雪球般越滚越大,甚至不少人在拿到钱后进行买房买车高消费,以致最终还不了钱。
据了解,2014年底,洞头区不少“标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多人因涉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被查处,郭长霞便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