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通过自己在香港成立的5家贸易公司,大量收取境内个人汇入的外汇,转汇给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企业。
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由一实际控制人控制,2012年6月至12月间,王某与这两家公司谈好美元的买卖价格等细节后,这两家公司通过李某、徐某、邵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将对价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汇至王某指定的陈某等10人(均另案处理)的境内个人账户。接着,王某利用自己在香港的5家公司账户分29次将共计1579.6万美元汇至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这些钱被这两家公司用于充当国际贸易收款。
2012年2月至9月间,王某通过5家香港公司账户,分29次将共计1103.93万美元汇至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同年3月至2013年4月间,王某通过5家香港公司账户,分36次将共计1431.6万美元汇至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
去年,我市公安机关在侦办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参与非法买卖外汇,遂将王某带到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日前,经鹿城检察院起诉,鹿城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涉嫌非法买卖一案。
法庭上,王某说,自己一直在迪拜做生意,赚了许多外汇。“我要把美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货。”王某说。因为银行对于每人每年只有五万美金的换汇额度,为了换掉更多的外汇,她才开始做起这个“生意”。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外汇执行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昨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