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周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喜欢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后来听说组建微信群自制规则让人抢红包可以赚钱,便想通过这个方法赚点小钱。
2015年7月份左右,周某利用手机微信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其本人为群主,并找来同是80后的女子陈某、周某某等人作为代包,由代包代发红包并且抽取头薪,组织群内人员在微信群里以抢红包的形式赌博。
该微信群规定发出来的每个红包为190元,分成4个包,抢到红包金额小数点最小的成员发下一个红包,由该成员将228元通过二维码转账给代包,然后由代包抽取其中的38元,将剩余的190元分成4个红包再发到群里由群内人员抢。每天最后一个抢到小数点最小的成员将228元转给群主或是代包,由群主或是代包在第二天发190元的红包作为每天第一个红包,如此循环。每个红包抽取的38元中有25元放入奖池,作为抢到顺子等特殊数字的成员的奖励,其中4元作为代包的好处费,其余的归群主周某所有。在抢红包期间,周某每天还会发几个金额不定的福利包用于炒热群内气氛或确定群内正在抢红包的人数。
至2015年8月12日该微信群被民警查获为止,周某组织人员以抢红包形式赌博共计10天以上,每天群内参与抢红包人员20人以上,每天发出的红包个数200个以上,涉案赌资共计45.6万元以上,抽取头薪共计2.6万元以上。其中周某某在该微信群中代发红包约5天,共发红包250个左右,获利900多元,其参与期间,涉案赌资达22.8万元以上,抽取头薪达1.3万元以上。陈某在该微信群中代发红包约3天,共发红包120个左右,获利480元左右,其参与期间,涉案赌资达13.68万元以上,抽取头薪达0.78万元以上。
案发后,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在永嘉县桥头镇被民警抓获。陈某、周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6年1月11日在永嘉县桥下镇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周某某、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从重处罚。周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结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做出判决,以赌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法官提醒,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的,可视为赠予,不涉及违法。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就涉嫌赌博。上述案件中,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就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代包手从中营利属从犯,群成员抢红包涉赌也要受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