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市公安消防局法制科负责人详细解读新《条例》对温州影响最大的五个亮点。
据介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面临许多新问题,如行业监管责任不清、单位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不科学、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2010年颁布的旧《条例》,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我省消防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新增条文12条,并整合、丰富了大量规定,共8章64条。
A电动车
“电动车小火气大,照顾不周易爆炸。”据消防部门的数据,仅2013和2014年,我市就发生了52起电动车火灾,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占火灾亡人总人数的35.4%。
针对电动车辆亡人火灾事故高发问题,《条例》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对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0元至200元的罚款处罚。
B出租房
我市外来人口多,出租房多,那些出租房密布的老式小区常是消防隐患的重灾区。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管理权限等问题,出租房方面的消防日常检查工作,一直是难题。
在我市去年夏季的“双月攻坚”专项行动中,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行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截至去年9月20日,仅瑞安各镇(街道)共计开展联合执法1200余次,拘留房东178人。
而新颁布的《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还明确了出租人跟承租人应该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多业主建筑
《条例》规范了对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作了明确,区分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自行管理,以及既无业主委员会又没有物业统一管理三种情形。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
D养老福利机构
《条例》要求加强对养老福利机构的技术改造。区分“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已建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配备要求。规定,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
E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条例》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受委托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新增第五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