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携手进礼堂,
却为琐事上公堂;
喜事为何变烦事,
值得双方细思量。
今年30岁的男子林某家住平阳昆阳,因年纪不小,父母到处张罗着给他找对象。去年7月,经媒人介绍,林某认识了小他两岁的女子陈某。两人交往两个多月后,林某和父母向陈家提亲,随后双方家长忙起了订婚事宜。
林某按当地婚嫁风俗,送给女方彩礼钱12万元,另付“打金钱”及“打肉钱”7万余元,后女方回礼12万元。订婚期间,女方按习俗将“打肉钱”分送给亲戚,两人如期举行订婚仪式。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在筹备婚礼时矛盾不断,陈某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礼可以晚些时候再办,林某却不同意。紧接着,两人又在购买婚房、拍婚纱照等事情上闹得不快,双方家长也为此发生争吵。
两家关系闹僵后,林某提出解除婚约,让陈某返还彩礼钱7万余元。陈某认为是林某悔约在先,故意给自己难堪,拒绝返还彩礼钱。今年2月,林某向平阳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彩礼钱7万余元。庭审中,两方为了彩礼钱争论不休。
审理期间,平阳县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退还订婚时所购买的相关金饰,庭审中双方估价4万元左右;同时陈某再付给林某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