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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儿子后夫妻办理结婚证 15年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核心提示: 王某(男)与杨某(女)曾是一对幸福的夫妻。2000年,杨某生下儿子洋洋后,与王某办理了结婚证,之后又生下女儿豆豆。婚姻持续14年后,他们因感...

王某(男)与杨某(女)曾是一对幸福的夫妻。2000年,杨某生下儿子洋洋后,与王某办理了结婚证,之后又生下女儿豆豆。婚姻持续14年后,他们因感情不合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两人约定:洋洋、豆豆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行承担。然而去年,王某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洋洋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

  去年洋洋生病住院,让王某得知洋洋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因为洋洋的血型跟他没有关联性。这让王某简直无法相信,他带着洋洋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后,结果证明他并非洋洋的亲生父亲。

  王某非常生气,他要求杨某赔偿其损失费,没想到遭到了拒绝。于是,王某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洋洋变更由杨某抚养,杨某返还抚养费30万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婚姻损失费各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洋洋与王某无亲生血缘关系,与杨某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故洋洋应由杨某抚养。

  在王某和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洋洋的抚养费用由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离婚后,洋洋的抚养费用为王某个人财产支付。因此,杨某应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洋洋抚养费中王某的财产部分,及离婚后王某支付的洋洋抚养费。结合洋洋的成长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杨某返还王某洋洋抚养费10万元。

  另外,对于洋洋不是王某亲生儿子的事实,法院认定杨某应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至于王某提出的婚姻损失费,法院认为他们婚后已共同生活10多年并育有一女,王某主张的婚姻损失费无相应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变更洋洋由杨某抚养,杨某返还王某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资讯标签: 生下 儿子 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