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8日,瓯海大道上一面包车冒烟停车,车上下来多名乘客,结果后方一辆货车径直撞上面包车和下车人员,导致4死1伤。日前,瓯海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
杨某,现年24岁,贵州籍男子。
案件传真
据审理查明事实,去年12月8日上午6时许,杨某驾驶公司配备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龙湾驶往瓯海给一个纸箱加工厂送货。
在事故发生前,瓯海大道娄桥段,一辆行驶中的面包车因车子尾部突然冒烟,驾驶员停车检查,车上多名乘客也下车,站在路面上。
而此时,杨某驾驶车辆以约70公里/小时的车速,向面包车停车点驶来。随着距离越来越近,然而杨某却没有减速或避让。最后,杨某的货车径直撞向面包车和附近人员,导致4人死亡(包括面包车驾驶员)、1人受伤。
事发时,杨某为什么没有及时减速或避让?庭审中,杨某这样说:“我当时以为前面的面包车在开的,之后有灰尘吹进我眼睛里,我就用右手去擦了一下眼睛,等我发现前方面包车是停在车道上时,我们距离已经很近了,一切措施都来不及了……”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杨某负主要责任;被撞面包车核载8人,事发时实载9人,属超载,并且驾驶员在未打双跳灯的情况下直接在快车道上停车检查车况,车上有4人一同下来,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等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立刻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有自首情节;且杨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140余万元,部分被害人家属对杨某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