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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院长收受“感谢费",被判刑3年

核心提示:  身为医院院长,面对商家送来的"感谢费",他3次都"糊涂地收下"。尽管他在任时让医院转亏为盈,但只要一"伸手",就难逃法网恢恢。日前,永...

 身为医院院长,面对商家送来的"感谢费",他3次都"糊涂地收下"。尽管他在任时让医院转亏为盈,但只要一"伸手",就难逃法网恢恢。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陈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受贿罪被判3年,处罚金20万元。

 

 

医院3次采购医疗器械

他3次收受"感谢费"

 

  被告人陈某,现年42岁,原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简称"永嘉三医")院长。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陈某利用其担任永嘉三医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杭州洋溢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办事处负责人杨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而"陈院长"自己从中收取对方送来的"感谢费"。

 

  2011年下半年,杨某得知永嘉三医准备要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她找到陈某,要求给予关照。之后,杨某所属的杭州洋溢贸易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2日与永嘉三医顺利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116万元购买了一台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2012年年初,杨某为表示感谢,将一张存有8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陈某,陈某予以收受。

 

  2012年年初,杨某又得知永嘉三医要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她再次找到陈某要求关照。同年7月,杨某公司与永嘉三医签订合同,约定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同年8月左右,杨某为表感谢,将一张存有7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陈某,陈某收了。

 

  2014年上半年,杨某再次得知永嘉三医要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又要求陈某关照,后杨某公司与永嘉三医签订合同,约定以72万元购买了一套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2014年6月左右,杨某为表示感谢,将价值5万元的香烟券送给陈某,陈某照收。

 

  陈某先后三次从杨某处收受财物,金额共计20万元。在此案审理中,陈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受贿款20万元。

 

辩称:被带走前准备投案

法院:被动归案不能认定自首

 

  庭审中,陈某和他律师都说,他有自首情节。

 

  "我知道这肯定躲不过去了。"法庭上,陈某说,去年3月底,杨某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随后又有卫生系统的人员被带走,他就担心拿"感谢费"的事迟早会东窗事发。

 

  陈某称,去年3月底,他就通过一个亲戚准备向纪委自首,但当时因手上工作需要交接,就推迟了。想不到,没过几天(去年4月1日),检察机关人员上门就把他带走了。

 

  据陈某这位亲戚的证言显示,陈某在被抓之前确实跟他说过拿钱一事,两人也商量过投案自首,陈某还托他去有关部门询问一下。后来,他就去找检察机关和纪委的内部人员,问这种情况投案自首能否取保,对方说不可以,除非有立功表现,于是他就让陈某先暂缓投案,找到立功线索后再去投案自首。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陈某当时确实和他亲戚商量过投案的问题,但他亲戚经询问得知陈某这种情况即使投案也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之后,陈某就没有再实施关于投案的准备,之后他被动归案,并不能认定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中,陈某还说,他任永嘉三医院长3年时间里,该医院门诊量翻倍,从到任时亏损几百万,到去年年底前赚了几百万元。

 

行贿人看中"院长权力"

"陈院长"坦承:很纠结,但还是糊涂收了

 

  在此案审理中,陈某说,面对送来的财物,"我很纠结,但最后还是糊涂地收下了"。他承认,作为院长,医院设备的采购最终需要他签字。要是没有他的同意,这些设备不能顺利订购下来。

 

  杨某的证言也称,之所以给陈某送礼,是因为陈是医院院长,在设备采购上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医院需要医疗器械的参数也是由医院自行制定,中标后和医院签订合同及设备安装完成打款等方面,也要院长同意。

 

  拿到的"感谢费",均被陈某挪为己用。陈某交代,这些钱给他父亲做棉花生意,还有借给妻子的姐姐买房子等。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而且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经退出了全部赃款,决定对陈某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退赃款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资讯标签: 感谢费 温州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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