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温州公安局通报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姓名,先后多次通过天铭快递有限公司梧田二部寄递假币线索,温州市邮政管理局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实,查实天铭快递有限公司梧田二部快递员在该起案件中,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与寄件人熟悉),也没有对邮寄物品执行开箱验视,致使假币流入寄递渠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后,温州邮政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15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对法人代表、安全责任人、网点工作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1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我们一直要求快递企业做到开箱验视和实名验证,目前大部分温州快递企业已经做到这两点,但是仍有少部分网点没有实施。”温州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执行安全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警告而屡教不改的企业,我们将依照这项新法律进行重罚,从而倒逼他们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快递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