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李先生说,自燃的这部手机是不久前他在瓯海梧田某手机店购买的,应该算是一部新手机。几天前,他在单位午休时,放在自己短裤口袋的手机突然发烫,他赶紧把它掏了出来,此时发现手机已经冒烟,口袋里的若干现金也被烧焦了,口袋被烧出了一个大洞。幸亏他发现的早,才没有酿成严重后果。
事后,他以手机质量问题向销售该手机的商家提出了索赔,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遂向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梧田所投诉此事。
调解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李先生2部新手机,总价值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