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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在楠溪江违禁电鱼一公斤 两名男子被判刑

核心提示: 永嘉楠溪江设有禁渔期,然而时常有人视禁令为摆设,下江捕鱼、电鱼。永嘉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一起电鱼案,两名涉案男子均被判处拘役4个...

永嘉楠溪江设有禁渔期,然而时常有人视禁令为摆设,下江捕鱼、电鱼。永嘉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一起电鱼案,两名涉案男子均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的处罚。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道来。这正是:

  违禁电鱼一公斤,

  两名男子被判刑;

  世间虽有侥幸事,

  切勿抱有侥幸心。

  今年41岁的蒙某和28岁的韦某均来自广西,案发前都在温州务工。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时常以兄弟相称,聚在一起吃喝玩乐。

  今年5月10日,蒙某打电话给韦某,叫他一起到永嘉楠溪江“弄点泥鳅下酒”。

  第二天一早,蒙某、韦某等人开着车,来到永嘉巽宅附近的楠溪江水域,还带上一个电瓶和两套电鱼用的杆子。

  到了目的地后,蒙某、韦某两人临时改变主意,目标不再是泥鳅,而是提着电鱼工具下楠溪江电鱼。蒙某拿着杆子电鱼,韦某在一边拿着盛鱼的水桶。

  据韦某交代,不到1小时,他俩电鱼的行为就被当地几个村民发现,他和村民发生争执,村民要求他们赔钱,他不肯。最后,村民报了警。

  民警接警赶到现场,逮住了蒙某、韦某,并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捕捞的溪鱼等水产品约1公斤。案发后,蒙某、韦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均被放生。

  庭审中,蒙某和韦某对非法电鱼的行为均供认不讳。两人说:“本以为电点鱼没什么事,没想到,事情并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永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了解,每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24时定为楠溪江禁渔期,不过仍有不法人员怀着侥幸心理,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据永嘉县法院统计,自今年7月份以来,他们一共受理了9件这类案件。

资讯标签: 楠溪江 禁渔期 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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