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吴某成为温州某百货的一名业务员,中间离职过一年时间。去年,吴某又回到了公司,当了一名业务员,负责瑞安、平阳、苍南等区域三十余家超市的对接、补货及货款对账工作。
去年9月,吴某的家人催促他买房结婚,由于手头缺钱,面对手中进进出出的货款和货单,吴某竟动了歪念,他决定从平阳鳌江其中两家超市下手,将公司打款账户与自己的账户“偷龙转凤”,挪用部分货款。同年9月下旬,吴某联系了A超市的财务,称公司卡号已更换,并将自己的农行卡号提供给对方。10月初,利用百货公司做活动的机会,吴某又伪造了公司变更收款账号的通知,夹入B超市的一份合同文件中。一年内,吴某陆续收到了两家超市打来的十余笔货款,共计人民币15.9万余元。
每到月底,百货公司都会询问业务员货款到账情况,吴某以“超市生意难做、还未付款”等理由搪塞。直至今年6月,公司在对账时,发现了吴某挪用货款的行为。案发后,吴某的家人代还了所有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赃款已退还,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