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余某是一名微商,平日里在朋友圈卖婴儿用品。今年5月,余某和丈夫周某计划去香港旅游,夫妻俩商量决定趁旅游之机赚些外快。于是,余某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药品信息。信息一发布,不少客户纷纷向其订购,并爽快地支付了预付款。
余某和周某到了香港后,走进“万宁”、“sasa”等连锁店扫货,购买了“肚痛健胃整肠丸”、“无比滴”、“太和洞久咳丸”等十种药品,共219瓶。两人满载着“战利品”,回到平阳鳌江动车站,刚一下动车就被民警查获了。
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都有表明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及香港药品注册文号,属于港澳台地区药品,但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认定为假药。
归案后,余某和周某对自己的行为均供认不讳。“我通过朋友圈发布代购信息,接受预订。每样药品赚取10元左右的代购费,这些药品如果都卖掉大概获利1000多元。”余某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周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