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本年度查获的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商标侵权案件、虚假宣传、“炒信”等违法行为悉数在列。
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市12315中心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2668件,占全市总投诉16.52%,是去年同期的4倍(去年为663件),其中广告违法、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商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较为凸显。
今年3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5093家(次),书面行政指导259次,关闭问题网站4个,立案170件,办结案件100件,其中大要案61件,总涉案金额431.26万元,罚没款143.014万元。
针对即将到来的双11、双12,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始对各网络平台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将予以事前打击;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的问题,12315中心受理后,如构成违法的将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1
7家公司因“刷单”被罚
为增加网店浏览量、交易量、好评率,温州凡美莎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玛希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六创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通过“刷单”形成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依法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20000元~30000元不等,共计罚款150000元。
点评:网店刷单这种违法行为实际是扰乱市场的诚信原则,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极大的损害。
案例2
拉人头设分级是传销“套路”
温州市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上架设“梦想领航”公众号,分级设置初级代理(天使)、中级代理(精灵)、高级代理(星辰)等层次,以100元、300元、500元店铺认购权为入门认购条件,以返佣85%为利诱,要求下家吸收下层会员,从中发展会员人数,赚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传销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传销活动。拉人头、层级分明、返利计酬等都是传销最典型的特征。
案例3
广告中违规使用“极限词语”
温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温州某整形医院、苍南某整形医□院、宁波某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利用名下微信公众号平台为上述三家医院发布了使用极限词语的违法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500元,并处罚款232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是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不得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
案例4
擅自冒用他人企业名称被罚
永嘉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信息技术负责人金克为在离职后,擅自以“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销售教玩具产品,涉及金额729785.66元,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788.66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
案例5
“无证”进口商品不得销售
根据群众举报,今年初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对当事人孙璋璋所销售的进口化妆品进行检查,由于其无法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进口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库存化妆品322盒(瓶、支),处以罚没款合计12731.20元。
点评:经营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海关报关,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6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商标
当事人庄玉艳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手续的情况下,通过QQ订购了标注“new balance”等商标的运动鞋,在其微店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被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标注“new balance”等商标的运动鞋26双,并处罚款30000元。
点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商标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他人不得侵犯。
案例7
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
长庚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含有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并处罚款20000元。
点评:近年来,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发展十分迅速,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为了吸引患者,利用新媒体发布虚假治疗效果、虚假荣誉的广告内容,触犯了广告方面的法律。
案例8
非医疗器械宣称有治疗效果
平阳县佰优工艺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一款非医疗器械按摩器,并在广告中宣称该按摩器有“增强人体免疫力,调理肠胃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等功能,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被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点评:《广告法》对涉及医疗效果的广告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按摩器并非医疗器械,不得宣传医疗效果,与医疗器械相混淆。
案例9
贬低同类产品抬高自家产品
瑞安市美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一款拉杆箱,在其网页中将自家产品与别家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声称别家同类产品系用回收材料制作,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款30000元。
点评:企业在宣传自己产品的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经营竞争秩序,否则将构成违法。
案例10
发布网络虚假广告
温州市永恒鱼粉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中宣称拥有引进日本株式会社先进工艺生产设备和丹麦SUNK标准化科学生产流水线,并称获得2014年度企业资信等级AAA等多个荣誉。但实际,该公司只有一台简易灌装机和一台简易封盖机,也没得过这些荣誉。其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被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000元。
点评: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往往把自己的经营实力给夸大,对经营额、面积、出口经营额都进行虚增,这些行为都将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