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隔壁租房 半夜破墙进入加钞室
黄某,贵州人,33岁,黎族,中专文化,无业。
2015年8月初,黄某缴纳了押金4000余元,租赁了温州市区鞋都工业区某厂房一楼的空置店面。该店面旁边是某银行ATM机房。8月9日,黄某准备了气割枪、电动手枪钻、扳手、扁头铁管、煤气罐与氧气瓶等工具,准备大干一场。
10日凌晨,黄某在店面与银行ATM机房相连的墙壁上打了一个50 CM×40 CM左右的大洞,刚好够一人进出。黄某通过这个洞钻进ATM机房的加钞室,并剪断加钞室的监控连接线。在走进加钞箱正面时,警报器响声大作,吓得黄某仓皇而逃。
次日,银行人员加钞时发现墙壁上的大洞,遂报警。
警方通过采集空置店面内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矿泉水瓶和手套上的DNA,最终确定黄某为犯罪嫌疑人,2016年抓捕时,黄某正在网吧上网。
剪断监控线路 被报警器的警鸣声吓退
11月3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为了开五金店准备了上述切割工具,砸墙洞是为了拓展店面,做储物柜使用。
公诉人问,为什么偏偏选在半夜钻墙?黄某说:“那天半夜醒了睡不着觉,一直在想要怎么弄那个店。”
公诉人问,为什么做储物柜要将墙壁砸穿,而且选择了与ATM机放钞室相邻的墙壁?黄某称,没有多想。“我当时钻进去看发现是银行,害怕被发现就逃走了。”
构成盗窃罪未遂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监控录像等证据,涉案的店面及ATM机加钞室正面朝向马路,黄某承租的店面在银行的左侧。监控显示,黄某进入ATM机加钞室后,剪断监控的线路,出现火花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试图往ATM机方向走,报警器响起之后才逃走。
银行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当天该银行ATM机内存放的人民币金额为188.14万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黄某的辩解,法院未予以采纳。
综上,鹿城法院判处黄某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