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市住建委起草的《通知》,针对的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地下机动车库(位)。
昨天刚结束网上意见征求的《通知》透露了多个新的信息,其中包括规定小区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地下机动车库(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或首次登记后,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
根据该《通知》草案的规定,地下机动车库(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或首次登记后,拟出售的车库(位),车库(位)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超过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出售和购买行为,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
《通知》草案还规定,预售机动车库(位)竣工办理产权首次登记后,自首次登记之日起半年内,每套房屋仍只能购买一个车库(位),半年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房地产企业决定放开销售限制的,应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并书面通知小区业主,公告期满,多余车库(位)向业主放开销售。多余车库(位)属住宅配套车库(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两个车库(位)(含预售期间已购买的);属非住宅配套车库(位)的,也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但购买数量可适当放宽。车库(位)产权首次登记后现售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分析人士认为,温州的部分小区一方面存在车多车位少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人囤购出租小区车位,部分业主四处寻找车位,这类矛盾多次见诸报端。《通知》草案的限购规定针对的就是这一矛盾。
另外,《通知》还规定,地下机械车库(位)不单独登记。
制定该通知旨在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