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最新修订后,如何启动被捕党员权利中止程序,在很多地方尚无实践。鹿城于全市率先就此出台专门文件,并产生了具体案例。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党员触犯法律后直接被司法机关逮捕,纪检机关在不知晓或无法判定其违纪情况的情形下,未及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有时,纪检机关将违纪党员移送司法机关后,由于未完全、准确界定其行为,暂时无法做出党纪处分的决定。”鹿城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容易造成纪法衔接“空当”,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带着党籍进监狱”的尴尬状况。
为有力维护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鹿城区纪委与鹿城区委组织部创新推出《关于党员被依法逮捕后党员权利中止等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党员只要被依法逮捕,党组织就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作为党员的权利,比如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随后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决定是恢复其党员权利还是给予其何种党纪处分。
根据《规定》,该区党员被依法逮捕后,侦查羁押期内如中止党员权利共需经过四个程序。首先要逐级通知。党员被依法逮捕当日起,通知从公安机关等承办单位依次发到区纪委、区委组织等相关单位,若经审核确属鹿城区中共党员,则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层党委。然后,经过初步认定,由党员所在支部的支委会提出拟中止党员权利的处置意见。经基层党委审定,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党员本人和其所在党支部。最后,相关纪检组将决定送达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员所在单位将书面决定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中止党员权力并非“一锤定音”。在规范中止权利的具体程序之时,《规定》还规范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这部《规定》是针对新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而制定出台的程序类规范性文件。”鹿城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负责该文件的起草工作。其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行为界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