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违约欠下247万元
周胜喜和长甸镇政府的债务关系始于一次企业改革。
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协议书(草签)》,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但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镇政府的债权247万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钱要走。
与镇政府谈判无果后,经过两年的诉讼,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法院将镇政府列入失信名单
周胜喜的代理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介绍,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至2016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市中院执行。
经周胜喜申请,今年6月,丹东中院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据周胜喜的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介绍,丹东中院表示该案一直未终结,一直在执行当中。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法院这个规定,并没有说政府机关排除在外,我认为,本案中,应当对镇里的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王殿学律师表示。
曾欲拍卖镇政府办公楼未果
周胜喜今年75岁,目前患有多发性脑梗死、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据介绍,他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余万元。
周胜喜说,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遂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今年3月份,长甸镇政府田姓镇长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出示过一张“付款情况表”,上面显示:自2005年以来,长甸镇政府向周胜喜所支付的欠款,其中最小的一笔5000元,最大的一笔22万元,截至2016年3月共支付106万元。
“不是我们不想还,光靠我们镇根本还不上这些钱,我还申请县里帮助解决。”田姓镇长说,“不止是镇里,县里也还不上这个钱,去年全县收入才4.5个亿,我们还是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否则的话,这样下去永远还不起。”
而周胜喜则表示,当年他投资办厂的钱都是借的,有一部分还是高利贷,目前他还欠外债(本金加利息)1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