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批准,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市政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以来信来电等方式合法理性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市政府都将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研究人民群众的建议,并通过召开报告会、座谈会、媒体发布等沟通机制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充分沟通。
四、禁止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群、手机短信和其他方式组织、煽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禁止围攻、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位,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堵塞交通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对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强制予以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七、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者、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