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公民法官的衡量标准有欠公允,裁决也不公平,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但被法官以原审的公民法官理据充足驳回上诉。
据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在2008年与投资移民的父母一起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双亲其后未有入籍便返回原居地。当事人则留在加国读书至2011年底,计划到外地工作和升学;并同时申请成为公民。
称紧张说错日期不获接纳
法例规定,永久居民申请入籍,必须在4年内最少有3年时间居住在加国境内,亦即1,095天。
由于当事人移民前大约一年已经在加拿大,她递交申请时声称已居住了1,096天,较法定要求多出一天。
一移民部官员约见当事人时,关注到她曾经出境却未有申报,于是转交公民法官进行聆讯。
公民法官发现当事人曾两次到美国皆没有申报。当事人与移民部官员面谈时声称,曾经去美国13日参加亲戚的婚礼,移民部官员计算之下,认为当事人的居留时间较法例规定少5天。
当事人在见公民法官时又说,英文并非她母语,加上紧张,所以讲错日期。出席结婚的离境日期已经在一填报申请表上。
不过,公民法官并不接纳她的讲法,认为当事人在以英文授课的大学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不会犯这种错误。
联邦法官:不会改变原来的判决
联邦法官在裁决时表示,指公民法官的裁决不合理是全无依据的。当事人的入籍申请表上填报居住了1,096日,比法定要求多一天;但由于当事人曾两次出境到美国,又缺乏文件证明是即日往返,令当事人申报的真确性成疑。
公民法官又觉得难以相信当事人见移民部官员时,居然搞错出席婚礼的月份。当可信性有待商榷,又没有证明文件支持当事人声称即日来回的说法,公民法官基于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实际居留日数,因而裁定当事人未达法定日期。
联邦法官指出,公民法官的裁决是一个明智的决定。虽然另外一个人可能对这些证据有不同的判决,但公民法官的裁决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因此,毋须干预原来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司法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