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份,永嘉人刘甲、刘乙等人合股投资在永嘉县东瓯街道经营一家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至同年8月底,公司拖欠126名工人工资57万余元。同年9月21日,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员工工资。刘甲、刘乙等人到期后仍不支付,永嘉县政府于是垫付应急周转金56.8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此后,刘甲、刘乙等人于2013年2月4日收取了他人支付给公司的加工费人民币4.8万余元,但仍然未用于支付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刘甲、刘乙家属各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交款人民币8.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被告人刘甲、刘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二被告人已按股份比例退还政府垫付的工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