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今年42岁,浙江龙泉人。2013年1月,叶某进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公司”)综合部工作,负责公司车辆采购及车队管理等工作。
据了解,市政园林公司是一家隶属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二级国有独资企业。
当年12月份开始,叶某升职,成为综合部副主任,仍负责车辆采购等工作。
因市政园林公司需要采购洒水车、垃圾车,叶某便通过网络找到湖北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程某。电话中,程某为了推销车辆,表示可以按照销售价格,给叶某适当的好处费作为回扣,叶某同意。之后,他将采购事项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但未提及有回扣款的事情。讨论通过后,叶某开始与程某签订购车合同,程某在收到汽车款项后,将回扣款打到叶某指定的银行卡上。
按照约定的套路,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叶某利用自己负责公司车辆采购的职务之便,在公司采购洒水车和垃圾车的过程中,分5次收受程某给予的回扣,金额累计达17.66万元。
去年5月,叶某在配合市纪委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叶某退出全部赃款。
经龙湾检察院起诉,龙湾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叶某涉嫌受贿一案。法庭上,对指控事实,叶某表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多次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叶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