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出新规后首份“限高令”
被执行人不得坐G字头列车
7月22日,最高法院进一步对失信老赖收紧了“紧箍咒”——出台并实施拒执罪和限制消费两个司法解释,完善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明确将信用惩戒范围拓宽至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8月3日,我市法院首次依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向我市一名被执行人林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据悉,遭遇限高令的被执行人林某某因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措施,执行标的总额72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林某某将不得有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高消费、以及包括旅游、度假在内的9种消费行为。
“以前我们也发出过限高令,但以前的限制高消费内容并不包括坐高铁、住星级宾馆,新修订的规定则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些非生活和经营必须的一般消费行为,限制范围加大。”市法院相关人员说。
据悉,“限高令”同时向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进行送达。对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版“限高令”发布
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
据了解,最高法早在2010年便有“限高令”出台,并于今年进行修改。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作出关于修改于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于7月22日开始实施。
新规定一个突出变化即是明确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以前是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等高级交通工具,而如今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就被纳入限制范围。另一个重大变化即是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以上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
转移变卖查封财产
老赖拒执获刑一年半
今年7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施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拒不执行,反而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将受严惩。今年5月份,塘下人王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3月份,王某某因对自家房门前的开放空间放置正在运行的机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不满2周岁的幼童钱某在玩耍时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伤残。2011年4月20日,市法院就钱某诉被告人王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钱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860元。
由于王某某一直没有进行赔偿,市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上叶村的厂房及生产机器设备。
然而,王某某明知厂房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却不惜铤而走险,擅自把查封的冲床、点焊机等机器进行转移、变卖,致使该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钱某至今未获得赔偿。
由于王某某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已经涉嫌犯罪,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遂对王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控告“拒不执行”可以自诉
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瓶颈,且不同程度地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进一步突破执行难问题,今年7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施行的《解释》,规定了3类共8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易于实际操作。
据市法院相关人员介绍,《解释》有三大亮点,一是在“情节严重”实体认定标准上更加具体,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被告人履行义务;二是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公诉和自诉并行,为申请人维护债权提供新路径。
这部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类,一类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一类是“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法律法规将拒执罪归于公诉案件,而现在新规定针对那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这样的话,大家控告老赖就多了一条路径。”市法院工作人员说。
下一步,市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拒执罪和限制消费两个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严格适用限制消费的相关规定,加大执行强制性,打击老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