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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 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

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据悉,这是我市作风建设暨深化“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

  《暂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是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该规定。干预党政机关工作则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或者干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暂行规定》显示,对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的行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记录表》,如实记录相关干预情况,报送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备案。当天来不及报送的,应在第二天及时补报。市纪委(监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暂行规定》还明确,领导干部有干预党政机关工作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责令作出谈话提醒、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领导干部干预党政机关工作,同时授意不报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报告、不如实记录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资讯标签: 瑞安 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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