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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已有多家企业因投放虚假违法广告被查!

核心提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温市监广[2016]8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我市市场监督管理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温市监广[2016]8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加大广告监测、检查,深入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动,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宣传氛围,相继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进一步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现公告一批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近期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


一、平阳健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2015年12月2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设置的“好转反映表”的主要内容是一些具有相关疾病的体验者,如“高血压者”、“心脏病者”、“糖尿病者”等在使用了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好转反应,属于表示功效的断言;当事人提供给体验者翻阅的产品知识手册中出现了将当事人代理销售的“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比较的描述和“‘机’到病除”等说明治愈率的违规用语;对上述两项广告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由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经查证广告费用合计为5020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4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二、瑞安市德寿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15年9月2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门口有广告牌二块,一块印有“郁广美甲液,告别灰指甲,新突破只需8天,轻松除腋臭,只需轻轻一喷,七天无异味”等内容的,另一块印有“万艾可,进口品质,正宗伟哥,33分钟坚挺,14分钟起效”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初委托他人制作两则宣传广告并摆放在当事人药店前,宣传“万艾可”药品的广告制作费用80元,宣传“郁广美甲液”消毒液和“益全腋立爽”的广告制作费用为30元,合计广告费用110元。以上二则店堂药品广告都未经相关部门的广告审批。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3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三、温州市洞头北岙康骨堂保健按摩服务部发布宣称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按摩服务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知名度,委托一复印社印制广告单2000份,每份印制费0.11元,计广告费用220元,于2015年10月9日对外发布广告单,广告单上有“针对颈、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肩周炎、关节炎、股骨头坏死、骨质增生引起的临床症状可完全康复;无论病情长短,康复率均在90%以上,是目前国内唯一能达到完全康复的方法,”等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4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四、缪建杨发布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在平阳县鳌江镇访贤西巷南融全际酒店12楼会议室组织召开灵芝健康交流会,发布有机灵芝菌粉的保健食品印刷品广告,广告宣传单页宣称“有机灵芝菌粉可增强免疫系统机能,预防辅助治疗肿瘤和癌症,降低血压,预防心血管疾病,刺激胰岛素分泌,降低血糖…”,广告费用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8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五、齐芬发布含有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显示屏广告案
 
  2015年11月20日,当事人齐芬委托泰顺县华泰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制作并在泰顺县罗阳镇横街26号的泰顺县雅萱日化用品经营部发布显示屏广告,内容含有:“中药五色熏蒸,特色一:肩周炎、颈椎病、关节炎一次见效。特色二:调理乳腺增生、乳房胀痛、乳房肿块、小叶增生无效退款。特色三:调理子宫肌瘤、宫颈糜烂、盆腔炎、妇科炎症有效率100%”和“专业内调外用祛激素斑、肝斑……激素性皮炎……扁平疣等问题皮肤修复……”,广告费用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六、温州帆亿美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份从网络上下载的主要内容为“健康祛痘只需7天中度15天 
中度30天,一次性解决8大顽固色斑,为您打造健康无暇的肌肤”的图片交由装修公司制作成广告牌,制作广告牌花费1600元;并将上述广告牌装在温州帆亿美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左侧墙体上和店内收银台上方。当事人广告牌中“健康祛痘只需7天 
中度15天 中度30天,一次性解决8大顽固色斑,为您打造健康无暇的肌肤”并无具体的出处及相关依据证明。
  当事人发布无法验证数据资料的广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48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七、瑞安市天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电视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瑞安市广播电视台(另案处理)于2015年9月21日开始在瑞安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爱尚商城”电视购物栏目中发布其所销售的“大连长兴岛海参”视频广告,出现“这样看来海参不仅是珍贵的食品,也是名贵的药材。比起各种化学成分合成的药物,自然给予我们的药材是天然优质的”的语音内容;该视频广告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09月29日期间共播放9天,每天播放的广告费用为95.89元,共计广告费用863.01元。当事人于2015年9月26日开始在瑞安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爱尚商城”电视购物栏目中发布其所销售的“帝富缇葡萄酒”视频广告,出现了饮酒动作;该视频广告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11日期间共播放16天,每天播放的广告费用为95.89元,共计广告费用1534.24元。
  当事人的“大连长兴岛海参”视频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帝富缇葡萄酒”视频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4794.5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八、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头城南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于2016年5月7日制作了广告单,贴在商店门口的玻璃墙上,对店里销售的保健功能为辅助改善记忆,注册商标是“无上自在”,净含量为27g60粒,销售价格为185元每瓶的保健食品麦金利牌鱼油DHA藻油软胶囊进行宣传,称之为“高考王记忆好考得好 
养生之家 DHA+蛋白粉冲刺高分的武器”。2016年5月13日被查获。
  当事人在商品销售宣传中,对商品的性能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九、温州永高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5年2月16日开始,在互联网天猫网站网址http://yonggaoshipin.tmall.com/?spm=a220o.1000855.1997427721.d4918089.tyt37m的永高食品旗舰店网页广告中,使用“永高鱼饼温州鱼饼第一品牌”,及“白领缓解压力中老年人预防三高和疾病青少年健脑明目提高记忆等”对销售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用语。2015年3月12日晚由于消费者的投诉,当事人对发布在上述网页中的广告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2015年3月15日经央视“12315”的消费者投诉被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十、瑞安市极太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手续,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亚星肩部按摩器)包装上标注“CCTV、央视展播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等字样,从2010年12月份开始至2015年12月16日案发止,当事人共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CCTV、央视展播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标注的亚星肩部按摩器1200只,其中已出售1050只,每只售价50元,成本45元,库存还有150只该产品尚未售出。2015年12月16日被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标注“CCTV、央视展播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的包装盒,并处罚款110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十一、康红霞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25日间,分别在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67-69号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64-66号的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苗益生美容店及温州市鹿城区市中苗邦美容店发布有“苗医生(注册商标)、问题皮肤专业修复连锁机构;苗医生(注册商标)、专业祛痘、38元健康祛痘2次、3天见效、7天祛痘、20天完美无瑕” 
等字样的广告为其经营的美容服务进行宣传。合计经营额138553元,从中牟利。据当事人自述,上述文字宣传表述是其自行设计的,且无任何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广告文字表述与其经营的美容服务的关联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十二、温州骏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份为吸引客户招揽生意,委托他人制作商务网页信息,通过http://www.china 
junma.com.cn/Chinese/productshow.asp?ArticleID=219,发布了“产品功效:一、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性关节炎;五、防止腿脚麻木;六、防治糖尿病;七、防止感冒,驱寒暖身;八、美容减肥;九、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十、消除疲劳,使人感到身心愉快”等文字内容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网页制作费用为800元,至2015年8月23日被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元,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资讯标签: 瑞安 多家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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