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与宋女士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子女。2014年11月,董先生与宋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子女由董先生抚养,抚养费也由董先生承担。
今年5月,董先生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宋女士,称因物价上涨等现实情况,要求宋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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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瑞安法院塘下法庭的庭审现场,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董先生称,离婚后,女儿一直由他抚养,抚养费、生活费、学习、复习费用均由他承担。但因现实情况,他已无经济能力来抚养女儿,也没有居住的地方,女儿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虽然离婚了,但作为孩子的母亲,她仍对小孩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她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母亲,那我可以放弃抚养费,孩子我自己穷着养,可她又没有放弃作为母亲享有的探视权。这世上哪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事情!”董先生控诉。他的要求,似乎有理有据,天经地义。
但随着庭审的深入,董先生的发言开始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我是被执行人,可能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在连低保也申请不下来。听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影响到孩子上学,九年义务教育肯定是不能读了,只能选择私立学校。我打听过,好的私立学校,择校费要45万,如果我拿到抚养费,就能给孩子上温州的私立学校了!现在孩子跟着我居无定所,五星级酒店已经不让住了,我只能委屈孩子跟我住在出租房里……现在抚养小孩的成本太高了。拿我女儿举例,都说女儿要富养,所以我给她提供的每顿早餐都在20元左右。她的衣服、香水、沐浴露等用品也要名牌。虽然我穷,但穷也要有品质,不能苦了孩子。现在养孩子不仅是吃饱,更要懂得享受……”
等等!这似乎不像是需要申请低保的家庭吧!庭审现场一片瞠目结舌。
反转:案外有案,官司背后怨气满满
经办法官无奈地表示:“董先生这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意识,显然高于同阶层人群均线以上水平。而根据司法实践,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那么,这一场“富养女儿”导致的抚养费纠纷,董先生的诉讼目的究竟何在呢?原来,董先生和宋女士的离婚协议,还有关键的第四条。除约定子女归董先生抚养、抚养费也由董先生承担外,双方还明确约定董先生要给予宋女士10万元作为补偿费用。
宋女士说,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已约定,她放弃部份共同财产,以抵作子女抚养费,而她放弃子女的抚养权,董先生要给予她10万元补偿,但至今,董先生也没有兑现这部分约定。
于是,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婚后财产纠纷的诉状。今年4月,法院判决董先生支付10万元。随着判决书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至今董先生没有支付这10万元。据了解,董先生因未履行判决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满腹怨气的董先生,转头一想:你告我,我也可以告你……于是,才有了这一场负气官司。
但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6月30日,塘下法庭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签署并于法定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合意,非因法定情形或特殊事由,双方均应恪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虽是私下两个人的约定,但在双方自愿签字后,对双方就均具有约束力,法院并不会随意否定它的效力。董先生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活水准为由,要求前妻负担本已承诺由其自付的抚养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负气官司要不得,感情用事于事无补,反而还会激化矛盾,合法维权应有理有据,避免因一时激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