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长期在当地从事木材经营。2017年10月,先后三次窜至马屿镇金竹坑村一带,找到当地农户联系成片林木的买卖,最终以“判青山”的形式买好了当地三位农户的山林。
当月,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他人用自己提供的油锯砍伐其购买的林木,经鉴定,陈某某雇佣他人砍伐树木(柳杉)540株,共计立木蓄积339.8立方米。
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且数量巨大,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