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定,2016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尹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尹某乙以及赵某甲、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乙(5人均另案处理)向走私油老板在上望、东山一带码头索要每艘船2000-4000元不等的保护费。期间,随着走私油船增加,被告人尹某甲又吸收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贾某某等团伙成员加入其控制的码头,后又与以郭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东北籍团伙合作,共同向走私油老板索要保护费,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尹某甲等人为首,被告人尹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被告人丁某某、贾某某等成员参与的专门向走私油老板收保护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长期对走私油老板敲诈勒索,一旦遭到拒绝就采取拦截油罐车、用车堵路、报警、追打管理人员、砸毁过磅设施等方式威胁,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