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李某某,1981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9日,该案在龙湾法院开庭审理。
经开庭审理查明:龙湾区少年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设立于2006年,是龙湾区体育事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体育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直跟温州市二十五中合作办校,由二十五中校长兼任少体校校长,2013年至2016年该校有在编工作人员三人,分别是李某某、卢某某、黄某某。
2013年始,根据省相关部门文件规定,龙湾区为了创建浙江省级体育强区,并配合浙江省体育局训练基地伙食补贴的配套,经区办公会议同意后对全区业余训练基地的运动员、教练员发放伙食补贴,并同时规定该笔伙食补贴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运动员、带训教练员伙食补贴。
少体校设有田径、排球、射箭等业余训练基地,每年上报的发放伙食补贴运动员人数不一。
2013年至2016年,李某某通过上报部分学生签名系伪造的伙食补贴报销学生名单等方式,从少体校出纳卢某某处领取伙食补贴共计556220元,并以统筹使用伙食的名义征得时兼任温州市二十五中校长与少体校校长陈某某的同意,采取擅自占有、虚构费用、重复报账等方法侵吞162601元。
案发后,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被动到案,并向温州市龙湾区监察委员会退赃15680元。
另查明,黄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将违规所得15680元退至廉政581专户;卢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将违规所得9800元退至廉政581专户。
法院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1626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本案李某某在贪污犯罪中,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没有退清违法所得,应予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李某某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