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这也是全国首个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自愿、自主,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一起了解↓↓
强调群众自愿和政府统筹
要求试点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如住宅扩面比例等),并加强对自主更新项目的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纳入更新计划后方可实施。
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根据当地政策和条件,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由业主共同做出实施决定。
强调流程优化和部门监管
坚持因地制宜、“一事一议”
《指导意见》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
推行联合审查
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直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并衔接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规范施工监管
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由项目建设代理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组织联合验收
施工建设完成后,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