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后厨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处置 直接排放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群众 身体健康,也是居民关注的热点。近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我市一餐饮公司未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 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1 万元的行 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民 生关切,常态化开展餐饮单位油烟排放管 控工作,控油烟护蓝天,共同保护大气环 境。
3月14日,该局潘岱中队执法队员在 巡查中发现辖区后岸村一餐饮公司后厨 在经营过程中使用4眼炉灶,其中一处排 烟管道和两处排风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 施;三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排烟管 道,部分油烟未拢入,未经油烟净化设施 直排室外,导致部分油烟直排。对此,执 法人员当场向负责人陈某某发放《责令 (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规范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清洁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调查。
据了解,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一条的规定,属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 施,油烟直排会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 员介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 限期内改正,根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 准》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 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 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 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 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 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 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